为进一步规范学历证明及成绩证明的办理工作,维护学校学籍管理的严肃性,根据沪教委基(2001)90号文《关于本市普通高中在校生自费出国读书学籍处理的意见》,特制订本办法。
1、学生需提前三天向教务处提出办理相关证明的申请。
2、办理证明由学校提供证明表格或学生自带证明表格。
3、学校原则上提供中文证明,或便通采用中英文对照证明,但中英文须在一张A4纸上。
5、学校提供原件一份(一般不超过三份),若家长需一式多份材料或将材料译成纯英文的,应按有关规定,到公证部门予以办理。
6、教务处在办理证明的同时,保留证明存根。
7、需要信封的同学到学校总务处购买。
ladbrokes立博亚洲
2007年11月5日
上一条:补办第二师范学校学生毕业证明、毕业成绩证明手续